专题学习丨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发布时间:2025-03-10 15: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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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二十八号
第十八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线索应当登记,属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范围的,自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调查。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应当组织用人单位和职工进行协商,经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其所属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根据需要也可以由该工会提请上一级工会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用人单位在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之日起十日内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经《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示或者协商无效的,由其所属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根据需要也可以由该工会提请上一级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 律监督意见书》。
用人单位收到或者应当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作出书面答复。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总工会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相关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并移交相关资料。
县级以上总工会就本行政区域劳动领域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或者可能存在的风险,可以发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结案后十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同级工会。